【系列报道17】资产评估:环境公益诉讼的“专业助手”

时间:2015-11-10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生态部   点击:

2015年10月29日上午9时,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构成共同侵权,应赔偿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并恢复被破坏的林地功能。

而南平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林东波则在10月2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作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生效后,对今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这其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正是此次审理中的一大亮点。

对此,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宋力说:“我们在这次环境公益诉讼的审理中发挥出的专家辅助人作用,充分证明了资产评估作为专业的技术支撑,可以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索赔提供科学合理的专业依据,这对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是一个公平的技术助力。”

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引入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

这起由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支持起诉的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下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下称“福建绿家园”)与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第三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毫无疑问,它的审理具有重大的示范意义。

这起于1月1日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依据当日施行的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向南平中院请求:判令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三个月内承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三个月内承担恢复林地植被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由第三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组织恢复林地植被。

目前,南平中院一审经审理查明,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确因违规采矿造成了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损坏。在国土资源部门数次责令停止采矿的情况下,被告谢某、倪某、郑某还继续开工,再次造成林地植被毁坏。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共占用林地28.33亩。

为此,南平中院判决,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构成共同侵权,判令5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树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

这起案件对今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的借鉴意义在于:一是提起公益诉讼主体条件相对规范;二是首次判决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三是引入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四是明确行政执法机构不承担公益诉讼民事责任。

正如林东波所说的,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往往涉及环境科学领域,专业性极强,本案引入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依原告申请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就评估意见和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经质证后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这次评估的结果,对于法庭最终决定被告的赔偿数额,起到了重大的辅助作用。”中林评估公司生态与环境评估中心主任景谦平说,这是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援助新环保法实施后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个案例。

做好环境公益诉讼的技术支撑

宋力告诉记者,在这起案件中,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自然之友的委托,根据现场调查及相关数据资料,为确定福建南平采石场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共计28.33亩)生态恢复项目所需要的费用(不包括诉讼费用)及生态损害价值,进行了初步估算。

“资产评估的结果显示,该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及修复价值均以百万元计。”回忆起评估中看到的景象,景谦平说:“被告只用几年时间就把几十年生长而成的林地全部破坏了。如果要完全恢复破坏前的林地状态,起码还要十来年的时间。恢复的费用和这期间的生态损失损害者必须承担。”

的确,中林公司凭借自己雄厚的专业实力,在这次案件的林地价值评估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为惩治环境犯罪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

宋力告诉记者:“作为独立第三方的评估机构,我们公司为该案件提供了专业、全面的技术支撑,量化了生态环境破坏行为所致损害的范围和程度及其价值。维护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对犯罪分子给予了有力的打击。这次的审判结果也让我们很振奋,真切感受到了评估专业力量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强大支持力。”

用技术支撑环境公益诉讼,用数据量化生态损害价值。这无疑是资产评估行业能够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的强力支持。

用专业推动新环保法实施

这起公益诉讼发起人、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的环保法律项目负责人葛枫对这起案件感受更深:“新环保法首次将破坏生态的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确实为社会组织推动生态保护工作打开了一扇门。去年12月我们就准备好了起诉材料,就等着新环保法生效后递交到法院,也是希望用具体的个案来推动新环保法的实施。”

如今的判决结果,让葛枫长舒了一口气。“我们最看重的还是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的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呼吁更多民间力量的参与,我们期望更多社会力量关注民间环保组织依法推动环境保护的工作。我们也建议各地的民间环保组织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参与环境保护,比如运用信息公开、环评公众参与以及公益诉讼的手段来推动环保事业。”

事实上,环境公益诉讼,正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

在很多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如果只评估其经济价值,忽略其生态价值,不能客观、准确地反映自然资源(森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低估了其破坏的生态价值,就可能会误导社会、政府和企业做出不利于生态环保的决策,不能有效阻止破坏生态的行为等。反之,如果考虑了生态的价值,进行生态价值评估,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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