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报道16】提供诉讼依据,为首例环境公益诉讼立案加码

时间:2015-11-10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作者:生态部   点击:

近年来,涉林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在事发后,却往往因生态环境定损评估体系的缺失导致经济追偿难以到位,违法犯罪分子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生效当天,首例由民间组织发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获得立案。本着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理念,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无偿提供了对被毁林地的生态损害价值评估报告,作为有力的呈堂证供提交给法院,以支持原告保护生态的诉求。

 为首例环境公益诉讼立案贡献力量

 2008年7月,被告人谢某、倪某、郑某未经批准,从李某手中购得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砂基洋恒兴石材厂矿山的采矿权,谢某、倪某、郑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延期手续和未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情况下,开采矿石并扩大塘口,将弃土和废石向山下倾倒,共造成19.44亩林地的植被严重破坏。2014年7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倪某、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

 今年1月1日,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依据当日施行的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向南平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在立案之初,作为原告的公益机构希望借助新《环境保护法》的严格惩治措施,让污染企业为淡薄的环境意识、盲目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付出代价,让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经济赔偿。关于赔偿的额度是此案的一个关键点和难点,这需要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第三方完成对损害的生态环境价值评估。最终原告联系到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来完成这一任务。根据现场调查及相关数据资料,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南平采石场非法占用的林地的生态恢复项目所需要的费用及生态损害价值进行了初步估算。

作为共同原告,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起诉请求判令4名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在3个月内承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3个月内恢复原地植被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由第三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组织恢复原地植被。

 原告指出,4名被告在武夷山脉闽江源头的山顶违法开矿,对周围林地造成了严重破坏。被破坏的林地不仅完全丧失了生态功能,而且影响到了周围生态环境功能及整体性,导致生态功能脆弱或丧失,4名被告在损害山林、开采矿产中有共同的过错。

 “目前一审已经开庭两次,我们已经针对被告的质疑提出了我们的意见。中林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这起公益诉讼发起人、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的环保法律项目负责人葛枫告诉《中国绿色时报》记者。

 生态环境的损失价值应纳入建设成本

 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和其他普通的损害赔偿案件一样,对于财产损失只强调了对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而没有包括期间生态环境损害及其环境修复费用的赔偿。这样的结果,使得排污者对其污染、破坏环境付出的代价很小,甚至根本不需要付出代价,从而使得污染行为难以遏制。

“开展生态价值评估,将人为因素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价值纳入对责任人处分、犯罪嫌疑人量刑的依据范围,将开发、征占等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价值纳入建设成本中,可以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中林公司生态与环境价值评估中心主任景谦平博士表示。

 从2005年开始,中林公司在全国陆续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失方面的评估工作,大量的现实事件说明对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进行评估、建立赔偿机制迫在眉睫。

 难能可贵的是,中林公司的出手,在司法程序中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只针对案件中的经济价值进行诉讼而忽略了其生态价值,则不能客观准确地反映自然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生态价值往往处在被低估的位置,可能会误导社会、政府和企业作出不利于生态环保的决策,不能有效阻止破坏生态的行为。”景谦平说。

 
(作者: 中国绿色时报记者 王俪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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