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报道15】“第一案、第一判”背后的专业力量

时间:2015-11-10   来源:绿色时报   作者:生态部   点击:

10月29日上午9时,福建南平。

   随着法锤的落下,我国新《环保法》生效后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一审开庭宣判:判决两位原告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胜诉。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第一例判决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在这起诉讼案件中,法院首次判决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并且认可了原告委托的北京中林资产评估公司作出的生态修复及损害赔偿咨询意见,对专家意见予以采信,这为今后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引导和示范意义。

   首次判决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这是一份关键性、十分重要的证据。”原告自然之友代理人、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部门总监葛枫告诉《中国绿色时报》记者。“正是中林公司提供的这份生态修复及损害赔偿咨询意见,为法院首次作出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判决提供了重要支撑。”

   原告代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诉讼部主任刘湘说:“此案胜诉的结果不仅会提高非政府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积极性,同时,从判决内容来看,对于这起生态案件,当地法院支持了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的赔偿。”刘湘认为,这在将来对生态案件的判决会有很好的参考作用。

   2015年1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此案于2015年1月1日立案受理,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述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可以适用司法解释溯及力的一般原则。因此,原告提出4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诉求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内容包括生态环境基线的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确认、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恢复目标的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法的选择、环境修复或生态恢复方案的筛选、环境修复或生态恢复费用的评估等内容。北京中林资产评估公司董事长霍振彬说:“我们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判定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状态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

  “专家意见在国外环境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在我国环境诉讼中还鲜有这样的对专家意见予以采信的判例。专家意见作为有效证据不仅可以增强判决的科学性,并且可以大大减少原告的举证成本,避免原告陷于成本高昂的司法鉴定程序。”刘湘说。

  “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往往涉及环境科学领域,专业性极强。本案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依原告申请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就评估意见和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经质证后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此案审判长林东波在宣判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环境违法成本得以显性化

   此案是一起破坏生态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谢某等违法开矿,严重破坏了周围的天然林地,被破坏的林地不仅本身完全丧失了生态功能,而且影响到了周围生态环境功能及整体性,导致生态功能脆弱或丧失。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公益诉讼条款首次将“破坏生态”的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因此,此案也是依据新《环保法》立案的第一例生态破坏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认定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行为具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判令4被告5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3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

   “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性在于通过审判过程让环境违法成本得以显性化,对破坏者形成威慑力,这个案件正是这样一起具有典型性的案件。”霍振彬说,本着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理念,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无偿提供了对被毁林地的生态损害价值咨询意见。

   然而,第一案、第一判的背后,生态保护任务依然任重道远。

   一方面,根据现行法律,被告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没有提出上诉的,判决才会生效。另一方面,即便判决已经生效,还需要得到有效的监管及执行。 (作者: 中国绿色时报记者 王俪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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