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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网拍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时间:2015-01-1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在司法网拍中,对执行程序中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还需完善;推行网络拍卖需要建立统一的网络拍卖相关制度和拍卖规则;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稳步推进网络拍卖。
  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对涉诉资产进行处置变现的方式之一。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法院审理经济案件增多,对涉诉资产进行变现处理也越来越多。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开始委托拍卖行业对涉诉资产进行拍卖。但随着监督缺位、保障制度的缺失,司法拍卖增值率、成交率“两低”现象逐渐突出,围标、串标和职业控场等“乱象”时有发生,损害到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法院系统出现了一些严重的执行腐败案件。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5)和《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9),将执行程序中选定拍卖机构的职权从执行机构剥离,交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进行,委托拍卖工作与审判、执行部门分离,并对拍卖机构的选定程序进行规范,司法拍卖从随意指定拍卖机构阶段步入严格规范拍卖机构选定程序阶段,拍卖过程中执行部门、司法技术部门和拍卖机构互相监督、互相制约。2012年1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要求各地尽快建立统一的交易场所和互联网平台。同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召开了全国法院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并开通了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要求各地法院统一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全面公开司法拍卖工作信息、免费发布司法拍卖公告、公布司法拍卖结果,并逐步实现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开展互联网拍卖。如今,全国法院司法拍卖信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统一发布,实现了司法拍卖信息的全面公开。同时,各地法院根据自身情况积极探索互联网拍卖、如上海高院选择上海公拍网;广西高院选择联拍网;浙江、江苏、河南高院选择淘宝网;四川、北京同时选取了多个网络平台;山西、陕西、湖南、重庆、青海、昆明、长春等十个省市相继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开展互联网拍卖;各地开展司法网拍的探索都取得了各自的进展和不小的成绩。越来越多的地方法院认识到网络拍卖是大势所趋,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参与到网络拍卖的讨论中。
  笔者对当前网络拍卖存在主要问题的分析和建议如下:
  (一)评估对司法拍卖的影响
  评估是涉诉资产拍卖前的必经程序。现阶段,对执行程序中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还需要完善,如评估公司按市场价格评估执行标的物时,对标的存在的瑕疵没有全面考虑;许多地方评估费用按评估价格而非最终成交价的相应比例收取,导致实践中评估机构过高估计或者有意抬高评估价,使得起拍价过高,资产卖出困难,妨碍当事人权益的实现。建议各地统一评估收费办法,以最后成交价决定评估费用。
  (二)推行网络拍卖需要建立统一的网络拍卖相关制度和拍卖规则
  各地法院在推进网络拍卖过程中,选择了不同的网络平台,网络拍卖规则也不尽相同。法律层面如谁主持拍卖、保证金的缴纳和管理、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保障方式等问题急需统一。操作层面如确定起拍价的标准不统一,有的评估价为起拍价,有的起拍价低于评估价;溢价率的算法不统一,有的采取成交价和评估价相比,有的采取和评估价降低了20%的起拍价相比,造成各地统计标准不统一,数据无法比较;加价幅度执行标准不统一,如同为商品房,有的法院加价幅度1000元,有的每次加价1万元。相应的规章制度、竞价规则、互联网拍卖与强制执行严格法定程序之间的衔接等配套设施也亟待规范。
  (三)建议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稳步推进网络拍卖
  司法拍卖推行互联网拍卖,严格意义上讲只是引入了互联网技术手段,属于司法拍卖的技术性变革。人们支持司法拍卖创新的背后,实际上是对司法公开的强烈呼吁。从全国范围来看,对于网络平台的选择和使用五花八门,容易出现散、乱、不宜统一监督的现象。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各地使用的网络平台统一链接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这样可以初步形成全国法院司法拍卖的统一平台和对外窗口。既保留各地网络平台的地方特色,又可最大限度地形成司法拍卖的聚合效应和规模效应,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有利于全国司法拍卖工作的逐步整合和规范。(苏兵)

                                    -------- 来源:人民法院报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07-24/64230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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