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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到底是何法律?真实性几何

时间:2015-01-1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由于经常会接触拆迁征占业务,一直有人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3-1号实行)”,经仔细阅读该“条例”后会对其产生很多疑问。以下就引用尹利兵律师的一篇文章——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是假的?  从专业角度来跟大家分享以下该”条例”的真实性。
        在征地拆迁矛盾愈演愈烈的今天,经常遇到老百姓打来的电话或网络咨询,向律师求证我国现今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这一法规,经过本人无数次核实,我不得不无数次给予他们否定的答复,我真心地希望中国目前有一部这样能够反映老百姓心声的良法,但是目前只能是一种奢求。下面,笔者就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一下,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是假的?
首先,从该暂行条例的法律效力来看,既然是“暂行条例”,按照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是指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这就说明所谓的“暂行条例”从效力级别上肯定是行政法规,只能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很显然,网上盛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却以“胡锦涛主席令”的形式予以发布,与我国法律法规严重矛盾。
其次,从该暂行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所谓的“暂行条例”表述为:“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仅从文字表述上来说,该条内容缺少法言法语,毫不严谨,没有说明其制定该“暂行条例”的法律意义何在?用口语化的语言来迎合普通老百姓的心理需求,不符合我国制定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表述习惯。
第三、从该暂行条例的立法依据来看,“暂行条例”没有说明其条例制定的依据何在?其依据的上位法是哪些法律法规?在没有明确其立法来源的前提下,其能够产生的法律效力及产生多大的效力都将得到质疑?同样,对于该“暂行条例”的适用范围,在法律条文中也无从体现,贯彻的基本原则等等都有欠缺,缺少基本的法律生效要素。
第四、从该暂行条例的条文结构和具体内容来看,“暂行条例”对条文章节的设计杂乱无章,没有按照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的要求来执行,没有根据内容需要把其分编、章、节、条、款、项、目。另外,对该暂行条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毫无涉及,也没有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其具体内容同时涉及到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包括两种不同土地性质上房屋的安置补偿、果树青苗补偿等问题,不区分实际情况,不分区域不分地类完全没有任何细化条文,主观臆想地把全国所有的情况通过一刀切的形式加以硬性规定,这显然是十分荒谬的。
最后、从该暂行条例的制定程序来看,根据我国《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从上可知,制定一部法律法规,需要经过十分复杂的程序,不可能完全是闭门造车杜撰出来的,事先事中事后都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为什么只要具有基本法律常识的人来说,就可以判断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是完全虚构的呢?其最直接的核实结果就是我们不能从政府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正式途径来获知“暂行条例”的文本内容,其在法律和事实完全就是根本不存在的一部虚构行政法规。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事实上是不存在于中国法律体系当中的,至于其为什么一度能够得到广大被征地拆迁老百姓的支持和热捧呢?这反映出人们对当前我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法律法规标准过低的失望,现有的政策不能满足人们群众的实际需求和现实利益,法律的滞后性已经严重了影响了人们群众对合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期待,最终致使个别网友网民通过网络平台来自行臆造出一部现实生活中并不可能达到同类标准的法律法规,这只能说明中国法律与现实的某种无奈!
值得欣慰的是,目前我国立法部门已经着手开始修订《土地管理法》,在2011年1月21日出台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后,有关部门也正在起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希望上述法律法规能够尽早颁布,以便从立法层面上化解老百姓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问题的怨言。

                                                                                                                                                        以上内容引自http://www.66law.cn/domainblog/44761.aspx作者: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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