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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进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典型案件

时间:2016-04-1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据3月14日人民法院报报道,由北京中林资产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的“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被选为写进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典型案件。同时,该案例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的第一个案例以及“2015年度中国十大公益诉讼评选候选案例之一”。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底,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未经批准,从李名槊手中购得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砂基洋恒兴石材厂矿山的采矿权,3人经商量决定由谢知锦具体负责矿山的采矿事宜。此后,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办理采矿许可延期手续的情况下,由谢知锦提议,改变李名槊原有塘口位置,从山顶往下开采,得到倪明香、郑时姜的同意。谢知锦指挥从山顶剥山皮,开采矿石,并将剥山皮和开采矿石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直至2010年年初停止开采, 20余亩林地植被在3年间被被严重毁坏。在国土资源部门数次责令其停止采矿的情况下,2011年6月份,谢知锦3人仍然雇佣挖掘机到该矿山,在矿山边坡处开路和扩大矿山塘口面积,造成该处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2014年1月21日南平市公安局延平森林分局将被告人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抓获归案。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判处刑罚。

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本案由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支持起诉,第三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参加庭审。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的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应于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用于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环境修复;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推荐理由】

在新环保法生效当天,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获得立案。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公益诉讼条款首次将“破坏生态”的行为也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这是新环保法生效之后的第一件关于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审查、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等问题。在本案中,法院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确认了自然之友、绿家园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同时法院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首次通过判决明确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大大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判决警示企业在追逐利润的同时不能忽视其应承担得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方面,法院根据司法解释将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视为专家意见予以参考,合理确定本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对于赔偿数额鉴定困难、鉴定成本过高或不宜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环境损害数额问题上做了有益尝试。

附:中央电视台报道链接

http://tv.cntv.cn/video/C10616/e8546614930c4ea7b788258d1946ca67

http://www.pil.org.cn/q_news/q_news_page_3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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