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报道12】用专业提供司法追责的量化依据

时间:2015-09-11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生态部   点击:


    正如近期人民日报所说——《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一书的出版,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权威教材,开启了中国法治的新时代。而在法制社会的建设过程中,资产评估行业必将以其专业独立的鲜明特质赢得广阔的发挥空间,尤其在当前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中发挥独特的作用。例如为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司法追责提供价值量化依据——这恰恰是该类案件的关键所在。
    “这是我从10年前青岛莱西市院上镇南辛庄村被毁松林案中得到的经验。”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宋力告诉记者,正是在这次案件中,中林开展的生态价值评估首次走进了司法环节,成功打击了犯罪分子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开创了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为法院判决提供量刑价值依据的先河,近年来,生态环境受损赔偿的案件越来越受到了公众的关注。

赔偿金额从15.6万元到108万元
    这个莱西被毁松林案发生在2005年。
    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宋力介绍说,莱西市地处山东胶东半岛中部,位于小沽河流域,小沽河是莱西市的一条重要防洪、排涝河道,也是2008年奥运会水上运动场所在地青岛市母亲河大沽河的最大一级支流。莱西市院上镇南辛庄村就位于小沽河东岸。该河滩具有价值非常高的沙子。
犯罪嫌疑人由于利益的驱动,为达到采砂的目的,2005年一月用油锯一次性故意毁坏种植在小沽河岸边河滩上的防护林1950株,面积42.5亩。被毁林地原属沙地,与村民住宅只有200米的距离。
    当时,莱西市公安、检察机关研究案情后发现,被毁松林是典型的防护林,从1976年开始栽植,历经数十年反复补植才最终形成这片守护村民生产生活的生态屏障,发挥着重要的生态功能。但是,由于生长环境恶劣,林木生长十分缓慢,虽然经过多年培育,并未成材,成为人们常说的“小老头树”。如果按照通常的森林盗伐案件处理,仅以木材材积或木材的市场价值起诉和量刑,由于被毁林木材积小,市场价值非常低(据测算,即使按绿化苗木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涉案价值也仅为15.6万元),犯罪嫌疑人可能因此逃脱应有的法律制裁。
    毫无疑问,这并不合理,本次盗伐案件必须考虑其对生态造成的损害。
    为此,受莱西市林业局委托,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这次被毁松林进行了全面的价值评估,对林木价值和生态价值分别计算以作为最终量刑裁定的依据。经过评估,使诉讼赔偿金额从15.6万元提高到了108万元。
    莱西市公安、检察院、法院经过详细的调查审理,最终采信了中林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对被告7人分别做出了从8个月到6年不等的判决,并处以7名被告108万元罚金。
“莱西的黑松林自然资源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和保护。”宋力欣慰地说。

生态损失应纳入量刑依据
    为打击犯罪分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中林评估公司接到委托后,立即组织生态、水土保持、森林培育、资源调查等方面的专家,先后两次对位于莱西市院上镇南辛庄村村西被毁松林进行调查核实。
    “根据现场实地勘察,被毁松林作为防护林而非用材林,其主要功能为水源涵养、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护岸护堤等。该防护林一旦被破坏,难以恢复,会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中林评估公司生态与环境评估中心主任景谦平说,过去当地有“沙埋屋墙顶,风起不见天”的形象表述。正是经过了近30年的植树造林,形成了黑松防护林带,林带内耕地和居民生活环境才得到了有效保护。
    缘于此,中林公司依据生态、水土保持、森林培育、资源调查等方面专家的建议,对被毁黑松林在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中所体现出来的拦蓄降水、净化水质、防风固沙、减少泥沙淤积、固碳释氧的价值进行了评估计算,其价值达到154.29万元。经与专家认真研究,综合考虑,最终确定评估结果为108万元。
“事实上,我国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频发。这都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但事发后却往往因生态环境定损评估体系的缺失导致经济追偿难以到位。莱西被毁松林案的判决可以作为司法追责生态环境破坏案件的典型样本之一,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更多的参考。”景谦平说。
    宋力也认为,开展生态价值评估,将人为因素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纳入对责任人处分、犯罪嫌疑人量刑的依据范围内。同样,将开发、征占等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纳入建设成本中,可以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 “这也是对犯罪分子的应有震慑。否则犯罪成本低,稍高点的收益就能让人铤而走险。”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赔偿机制迫在眉睫
    “这也说明我国急需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赔偿机制。”景谦平告诉记者,从2005年开始,中林评估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众多生态环境损失方面的评估工作。大量的现实事件说明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价值评估、建立赔偿机制非常必要,而且迫在眉睫。
    “莱西被毁松林案就深刻地说明了3个观点。”他说。
    首先,我国已进入市场经济时代,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西部经济开始崛起。但由于西部生态环境更为脆弱,一旦损坏,无法恢复,为避免走东部地区工业发展的老路,迫切需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补偿机制。一是将人为因素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纳入对责任人处分、犯罪嫌疑人量刑的依据范围。二是将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纳入建设成本中,如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等征占用林地、湿地的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损失价值。三是将灾害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价值作为补偿、重建的参考依据。
    其次,评估要由独立的第三方承担,对每个不同的生态损害事件,做出独立、客观、符合实际的专项评估,不能简单的“一罚了之”。应尽快制定全国适用的标准或者规范,并监督执行,促使经济利益各方自觉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最后,建立不同层面上的、在政府监督主导下的、以经济杠杆为手段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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