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实行党政同责

时间:2017-05-1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中国环境报记者周迎久 张铭贤报道 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对各市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各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一年一评价 五年一考核

《办法》明确,河北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各市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在河北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中,评价方面,重点评估各市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考核方面,主要考查各市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一次。

     此外,为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办法》还明确,各市不得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有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目标考核突出公众获得感

年度评价按照河北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市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市绿色发展指数。年度评价应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年度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年度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参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河北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9月底前完成。

造成环境损害终身追责

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市考核实际得分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经河北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等级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市,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市,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考核等级为合格(含)以上但个别约束性指标未完成的市,由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市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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