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全文上)

时间:2016-12-1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国务院

  2016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目  录

  第一章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形势

  第一节 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

  第二节 生态环境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

  第三节 生态环境保护面临机遇与挑战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主要目标

  第三章 强化源头防控,夯实绿色发展基础

  第一节 强化生态空间管控

  第二节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第三节 强化绿色科技创新引领

  第四节 推动区域绿色协调发展

  第四章 深化质量管理,大力实施三大行动计划

  第一节 分区施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二节 精准发力提升水环境质量

  第三节 分类防治土壤环境污染

  第五章 实施专项治理,全面推进达标排放与污染减排

  第一节 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第二节 深入推进重点污染物减排

  第三节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节 加快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第六章 实行全程管控,有效防范和降低环境风险

  第一节 完善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体系

  第二节 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

  第三节 提高危险废物处置水平

  第四节 夯实化学品风险防控基础

  第五节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第七章 加大保护力度,强化生态修复

  第一节 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第二节 管护重点生态区域

  第三节 保护重要生态系统

  第四节 提升生态系统功能

  第五节 修复生态退化地区

  第六节 扩大生态产品供给

  第七节 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八章 加快制度创新,积极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一节 健全法治体系

  第二节 完善市场机制

  第三节 落实地方责任

  第四节 加强企业监管

  第五节 实施全民行动

  第六节 提升治理能力

  第九章 实施一批国家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

  第十章 健全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明确任务分工

  第二节 加大投入力度

  第三节 加强国际合作

  第四节 推进试点示范

  第五节 严格评估考核

  第一章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形势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十二五”以来,坚决向污染宣战,全力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完成了“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十三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仍然突出,多阶段、多领域、多类型生态环境问题交织,生态环境与人民群众需求和期待差距较大,提高环境质量,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是当前核心任务。

  第一节 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

  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李克强总理多次指出,要加大环境综合治理力度,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促进绿色发展,下决心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之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出台《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把发展观、执政观、自然观内在统一起来,融入到执政理念、发展理念中,生态文明建设的认识高度、实践深度、推进力度前所未有。

  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2015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为50微克/立方米,首批开展监测的74个城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3.6%,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分别下降27.4%、20.9%、27.7%,酸雨区占国土面积比例由历史高峰值的30%左右降至7.6%,大气污染防治初见成效。全国1940个地表水国控断面Ⅰ—Ⅲ类比例提高至66%,劣Ⅴ类比例下降至9.7%,大江大河干流水质明显改善。全国森林覆盖率提高至21.66%,森林蓄积量达到151.4亿立方米,草原综合植被盖度54%。建成自然保护区2740个,占陆地国土面积14.8%,超过90%的陆地自然生态系统类型、89%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类以及大多数重要自然遗迹在自然保护区内得到保护,大熊猫、东北虎、朱鹮、藏羚羊、扬子鳄等部分珍稀濒危物种野外种群数量稳中有升。荒漠化和沙化状况连续三个监测周期实现面积“双缩减”。

  治污减排目标任务超额完成。到2015年,全国脱硫、脱硝机组容量占煤电总装机容量比例分别提高到99%、92%,完成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1.6亿千瓦。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提高到92%,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4.1%。7.2万个村庄实施环境综合整治,1.2亿多农村人口直接受益。6.1万家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建成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十二五”期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累计下降12.9%、13%、18%、18.6%。

  生态保护与建设取得成效。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防护林体系建设、河湖与湿地保护修复、防沙治沙、水土保持、石漠化治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一批重大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稳步实施。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全部停止商业性采伐。全国受保护的湿地面积增加525.94万公顷,自然湿地保护率提高到46.8%。沙化土地治理10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治理26.6万平方公里。完成全国生态环境十年变化(2000—2010年)调查评估,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建立各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4300多个。16个省(区、市)开展生态省建设,1000多个市(县、区)开展生态市(县、区)建设,114个市(县、区)获得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命名。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及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印发实施,6个省完成国有林场改革试点任务。

  环境风险防控稳步推进。到2015年,50个危险废物、273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基本建成,历史遗留的670万吨铬渣全部处置完毕,铅、汞、镉、铬、砷五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下降27.7%,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数量大幅减少。科学应对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等事故环境影响。核设施安全水平持续提高,核技术利用管理日趋规范,辐射环境质量保持良好。

  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完成制修订,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等文件陆续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健全。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和环境保护综合督察。全社会生态环境法治观念和意识不断加强。

  第二节 生态环境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

  污染物排放量大面广,环境污染重。我国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仍然处于2000万吨左右的高位,环境承载能力超过或接近上限。78.4%的城市空气质量未达标,公众反映强烈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占3.2%,部分地区冬季空气重污染频发高发。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水平亟需提升,排污布局与水环境承载能力不匹配,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大量存在,湖库富营养化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流域水体污染依然较重。全国土壤点位超标率16.1%,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19.4%,工矿废弃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城乡环境公共服务差距大,治理和改善任务艰巨。

  山水林田湖缺乏统筹保护,生态损害大。中度以上生态脆弱区域占全国陆地国土面积的55%,荒漠化和石漠化土地占国土面积的近20%。森林系统低质化、森林结构纯林化、生态功能低效化、自然景观人工化趋势加剧,每年违法违规侵占林地约200万亩,全国森林单位面积蓄积量只有全球平均水平的78%。全国草原生态总体恶化局面尚未根本扭转,中度和重度退化草原面积仍占1/3以上,已恢复的草原生态系统较为脆弱。全国湿地面积近年来每年减少约510万亩,900多种脊椎动物、3700多种高等植物生存受到威胁。资源过度开发利用导致生态破坏问题突出,生态空间不断被蚕食侵占,一些地区生态资源破坏严重,系统保护难度加大。

  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生态环境风险高。我国是化学品生产和消费大国,有毒有害污染物种类不断增加,区域性、结构性、布局性环境风险日益凸显。环境风险企业数量庞大、近水靠城,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突发环境事件呈现原因复杂、污染物质多样、影响地域敏感、影响范围扩大的趋势。过去十年年均发生森林火灾7600多起,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1.75亿亩以上。近年来,年均截获有害生物达100万批次,动植物传染及检疫性有害生物从国境口岸传入风险高。

  第三节 生态环境保护面临机遇与挑战

  “十三五”期间,生态环境保护面临重要的战略机遇。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创新发展和绿色发展深入实施,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逐步健全,为环境保护释放政策红利、法治红利和技术红利。经济转型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化解重污染过剩产能、增加生态产品供给,污染物新增排放压力趋缓。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逐步形成。

  同时,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任务尚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仍面临巨大压力。伴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更加突出,一些地方环保投入减弱,进一步推进环境治理和质量改善任务艰巨。区域生态环境分化趋势显现,污染点状分布转向面上扩张,部分地区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服务功能下降,统筹协调保护难度大。我国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国际社会尤其是发达国家要求我国承担更多环境责任,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挑战大。

  “十三五”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机遇与挑战并存,既是负重前行、大有作为的关键期,也是实现质量改善的攻坚期、窗口期。要充分利用新机遇新条件,妥善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坚定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严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加快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为人民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发展、标本兼治。绿色富国、绿色惠民,处理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与绿色化。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相结合,强化源头防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空间布局,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方式,从源头预防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加大生态环境治理力度,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坚持质量核心、系统施治。以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为导向,分区域、分流域、分阶段明确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统筹运用结构优化、污染治理、污染减排、达标排放、生态保护等多种手段,实施一批重大工程,开展多污染物协同防治,系统推进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提升,提高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坚持空间管控、分类防治。生态优先,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管理,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建立系统完整、责权清晰、监管有效的管理格局,实施差异化管理,分区分类管控,分级分项施策,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坚持改革创新、强化法治。以改革创新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转变环境治理理念和方式,改革生态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加快形成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强环境立法、环境司法、环境执法,从硬从严,重拳出击,促进全社会遵纪守法。依靠法律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坚持履职尽责、社会共治。建立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环境保护事权和支出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企业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激励与约束并举,政府与市场“两手发力”,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

  第三节 主要目标

  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产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生物多样性下降势头得到基本控制,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生态安全屏障基本形成,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第三章 强化源头防控,夯实绿色发展基础

  绿色发展是从源头破解我国资源环境约束瓶颈、提高发展质量的关键。要创新调控方式,强化源头管理,以生态空间管控引导构建绿色发展格局,以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绿色科技创新引领生态环境治理,促进重点区域绿色、协调发展,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布局、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从源头保护生态环境。

  第一节 强化生态空间管控

  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强化主体功能区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的基础作用,推动形成主体功能区布局。依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制定差异化的生态环境目标、治理保护措施和考核评价要求。禁止开发区域实施强制性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强度得到有效控制,形成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结构,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着力保护耕地土壤环境,确保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重点开发区域加强环境管理与治理,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工业化、城镇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改善人居环境,努力提高环境质量。优化开发区域引导城市集约紧凑、绿色低碳发展,扩大绿色生态空间,优化生态系统格局。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海洋资源开发格局。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2017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底前,其他省(区、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状况信息。建立监控体系与评价考核制度,对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评价考核。全面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保护和提升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功能,提高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推动“多规合一”。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规范完善生态环境空间管控、生态环境承载力调控、环境质量底线控制、战略环评与规划环评刚性约束等环境引导和管控要求,制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技术规范,强化“多规合一”的生态环境支持。以市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建立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积极推动建立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各类空间规划,推进“多规合一”。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多规合一”的指导意见。自2018年起,启动省域、区域、城市群生态环境保护空间规划研究。

  第二节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强化环境硬约束推动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建立重污染产能退出和过剩产能化解机制,对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无治理能力且无治理意愿的企业、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淘汰。修订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推动淘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工艺、设备与产品。鼓励各地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京津冀地区要加大对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钢铁等过剩产能淘汰力度。依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各地区造纸、制革、印染、焦化、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行业规模限值。实行新(改、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严格环保能耗要求促进企业加快升级改造。实施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全面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严格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强化全过程节能监管。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轻工、纺织等传统制造业全面实施电机、变压器等能效提升、清洁生产、节水治污、循环利用等专项技术改造,实施系统能效提升、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绿色照明、余热暖民等节能重点工程。支持企业增强绿色精益制造能力,推动工业园区和企业应用分布式能源。

  促进绿色制造和绿色产品生产供给。从设计、原料、生产、采购、物流、回收等全流程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支持企业推行绿色设计,开发绿色产品,完善绿色包装标准体系,推动包装减量化、无害化和材料回收利用。建设绿色工厂,发展绿色工业园区,打造绿色供应链,开展绿色评价和绿色制造工艺推广行动,全面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增强绿色供给能力,整合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认证,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加快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和产业发展,增加有机产品供给。到2020年,创建百家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百家绿色示范园区、千家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制造体系基本建立。

  推动循环发展。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计划,推进城市低值废弃物集中处置,开展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基地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建设一批循环经济领域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循环经济示范市县。实施高端再制造、智能再制造和在役再制造示范工程。深化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试点,建设产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资源再生利用示范工程。依托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培育一批回收和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基地和园区。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规范完善废钢铁、废旧轮胎、废旧纺织品与服装、废塑料、废旧动力电池等综合利用行业管理。尝试建立逆向回收渠道,推广“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新型回收方式,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到2020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73%。实现化肥农药零增长,实施循环农业示范工程,推进秸秆高值化和产业化利用。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和粮食主产县基本实现农业资源循环利用。

  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推动低碳循环、治污减排、监测监控等核心环保技术工艺、成套产品、装备设备、材料药剂研发与产业化,尽快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主导技术和产品。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大力发展环境服务业,推进形成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第三方监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及环境保护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服务市场,开展小城镇、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规范环境绩效合同管理,逐步建立环境服务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发布政府采购环境服务清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环保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与环保品牌。鼓励生态环保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发挥环保行业组织、科技社团在环保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的作用。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开展环保产业常规调查统计工作,建立环境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发布环境服务业发展报告。

  第三节 强化绿色科技创新引领

  推进绿色化与创新驱动深度融合。把绿色化作为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基点,推进绿色化与各领域新兴技术深度融合发展。发展智能绿色制造技术,推动制造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发展生态绿色、高效安全的现代农业技术,深入开展节水农业、循环农业、有机农业、现代林业和生物肥料等技术研发,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可持续发展。发展安全、清洁、高效的现代能源技术,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发展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的关键技术,建立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技术体系。重点针对大气、水、土壤等问题,形成源头预防、末端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的成套技术。

  加强生态环保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瞄准世界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前沿,立足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要求,突出自主创新、综合集成创新,加快构建层次清晰、分工明确、运行高效、支撑有力的国家生态环保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建立以科学研究为先导的生态环保科技创新理论体系,以应用示范为支撑的生态环保技术研发体系,以人体健康为目标的环境基准和环境标准体系,以提升竞争力为核心的环保产业培育体系,以服务保障为基础的环保科技管理体系。实施环境科研领军人才工程,加强环保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培养,重点建设一批创新人才培养基地,打造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支持相关院校开展环保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建立健全环保职业荣誉制度。

  建设生态环保科技创新平台。统筹科技资源,深化生态环保科技体制改革。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环保智库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技术研发推广,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积极引导企业与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推动环保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建立环保装备与服务需求信息平台、技术创新转化交易平台。依托有条件的科技产业园区,集中打造环保科技创新试验区、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区、环保综合治理技术服务区、国际环保技术合作区、环保高水平人才培养教育区,建立一批国家级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实施重点生态环保科技专项。继续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典型脆弱生态修复与保护研究、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新型节能技术研发、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农田综合防治与修复技术研发、海洋环境安全保障等重点研发计划专项。在京津冀地区、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沿线省(区、市)等重点区域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技术应用试点示范,提出生态环境治理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打造京津冀等区域环境质量提升协同创新共同体,实施区域环境质量提升创新科技工程。创新青藏高原等生态屏障带保护修复技术方法与治理模式,研发生态环境监测预警、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红线评估管理、生态廊道构建等关键技术,建立一批生态保护与修复科技示范区。支持生态、土壤、大气、温室气体等环境监测预警网络系统及关键技术装备研发,支持生态环境突发事故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技术、遥感监测技术、数据分析与服务产品、高端环境监测仪器等研发。开展重点行业危险废物污染特性与环境效应、危险废物溯源及快速识别、全过程风险防控、信息化管理技术等领域研究,加快建立危险废物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方法、程序和技术规范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决策支撑科学研究,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生态环境系统模拟、污染源解析、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网格化管理、绿色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等技术方法研究应用。

  完善环境标准和技术政策体系。研究制定环境基准,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污染物排放标准、燃油产品质量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发布实施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轻型汽车和重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力争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国Ⅳ排放标准。完善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健全钢铁、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制定完善电力、冶金、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以及城乡垃圾处理、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技术政策。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无害化管理标准和技术体系。

  第四节 推动区域绿色协调发展

  促进四大区域绿色协调发展。西部地区要坚持生态优先,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提升生态安全屏障功能,建设生态产品供给区,合理开发石油、煤炭、天然气等战略性资源和生态旅游、农畜产品等特色资源。东北地区要加强大小兴安岭、长白山等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和北方防沙带建设,强化东北平原湿地和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推动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要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有序承接产业转移,推进鄱阳湖、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和汉江、淮河生态经济带建设,研究建设一批流域沿岸及交通通道沿线的生态走廊,加强水环境保护和治理。东部地区要扩大生态空间,提高环境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推动产业升级,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走在前列。

  推进“一带一路”绿色化建设。加强中俄、中哈以及中国—东盟、上海合作组织等现有多双边合作机制,积极开展澜沧江—湄公河环境合作,开展全方位、多渠道的对话交流活动,加强与沿线国家环境官员、学者、青年的交流和合作,开展生态环保公益活动,实施绿色丝路使者计划,分享中国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理念与实践经验。建立健全绿色投资与绿色贸易管理制度体系,落实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开展环保产业技术合作园区及示范基地建设,推动环保产业走出去。树立中国铁路、电力、汽车、通信、新能源、钢铁等优质产能绿色品牌。推进“一带一路”沿线省(区、市)产业结构升级与创新升级,推动绿色产业链延伸;开展重点战略和关键项目环境评估,提高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与应对能力。编制实施国内“一带一路”沿线区域生态环保规划。

  推动京津冀地区协同保护。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优化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功能布局,扩大环境容量与生态空间。加快推动天津传统制造业绿色化改造。促进河北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转移和京津科技成果转化。强化区域环保协作,联合开展大气、河流、湖泊等污染治理,加强区域生态屏障建设,共建坝上高原生态防护区、燕山—太行山生态涵养区,推动光伏等新能源广泛应用。创新生态环境联动管理体制机制,构建区域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生态环境信息网络和生态环境应急预警体系,建立区域生态环保协调机制、水资源统一调配制度、跨区域联合监察执法机制,建立健全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到2020年,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有效运行,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推进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把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首要位置,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建设水清地绿天蓝的绿色生态廊道。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推动上中下游协同发展、东中西部互动合作,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监管与应急协调联动,把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项目的优先选项,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统筹江河湖泊丰富多样的生态要素,构建以长江干支流为经络,以山水林田湖为有机整体,江湖关系和谐、流域水质优良、生态流量充足、水土保持有效、生物种类多样的生态安全格局。上游区重点加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严控水电开发生态影响;中游区重点协调江湖关系,确保丹江口水库水质安全;下游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重点加强退化水生态系统恢复,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严格控制城镇周边生态空间占用,开展河网地区水污染治理。妥善处理江河湖泊关系,实施长江干流及洞庭湖上游“四水”、鄱阳湖上游“五河”的水库群联合调度,保障长江干支流生态流量与两湖生态水位。统筹规划、集约利用长江岸线资源,控制岸线开发强度。强化跨界水质断面考核,推动协同治理。

 

  第四章 深化质量管理,大力实施三大行动计划

  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推进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制定大气、水、土壤三大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施工图。根据区域、流域和类型差异分区施策,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提高治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行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努力实现分阶段达到环境质量标准、治理责任清单式落地,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

  第一节 分区施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实施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和限期达标规划。各省(区、市)要对照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开展形势分析,定期考核并公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强化目标和任务的过程管理,深入推进钢铁、水泥等重污染行业过剩产能退出,大力推进清洁能源使用,推进机动车和油品标准升级,加强油品等能源产品质量监管,加强移动源污染治理,加大城市扬尘和小微企业分散源、生活源污染整治力度。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量,全面启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实现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浓度全部达标,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明显下降,二氧化氮浓度继续下降,臭氧浓度保持稳定、力争改善。实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已经达标的城市,应当加强保护并持续改善;未达标的城市,应确定达标期限,向社会公布,并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时间表、路线图和重点任务。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强化各级空气质量预报中心运行管理,提高预报准确性,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实现预报信息全国共享、联网发布。完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预警机制,加强东北、西北、成渝和华中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技术规程,加强对预案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各省(区、市)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及时修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成因分析和污染物来源解析,科学制定针对性减排措施,每年更新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有效性。强化监管和督察,对应对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地方政府,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挂牌督办。

  深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全面深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常态化区域协作机制,区域内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对重点行业、领域制定实施统一的环保标准、排污收费政策、能源消费政策,统一老旧车辆淘汰和在用车辆管理标准。重点区域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京津冀及山东、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以及空气质量排名较差的前10位城市中受燃煤影响较大的城市要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老旧车辆、船舶加速淘汰以及防污设施设备改造,强化新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监管。开展清洁柴油机行动,加强高排放工程机械、重型柴油车、农业机械等管理,重点区域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环保查验,对货运车、客运车、公交车等开展入户环保检查。提高公共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具备条件的城市在2017年底前基本实现公交新能源化。落实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政策,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建设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遥感监测和油品质量监测网点,开展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舶排放监测和联合监管,构建机动车船和油品环保达标监管体系。加快非道路移动源油品升级。强化城市道路、施工等扬尘监管和城市综合管理。

  显著削减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颗粒物浓度。以北京市、保定市、廊坊市为重点,突出抓好冬季散煤治理、重点行业综合治理、机动车监管、重污染天气应对,强化高架源的治理和监管,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非化石能源供应,重点城市实施天然气替代煤炭工程,推进电力替代煤炭,大幅减少冬季散煤使用量,“十三五”期间,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五省(市)煤炭消费总量下降10%左右。加快区域内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重点治理重型柴油车和高排放车辆。到2020年,区域细颗粒物污染形势显著好转,臭氧浓度基本稳定。

  明显降低长三角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依法淘汰能耗、环保等不达标的产能。“十三五”期间,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省(市)煤炭消费总量下降5%左右,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推进炼油、石化、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到2020年,长三角区域细颗粒物浓度显著下降,臭氧浓度基本稳定。

  大力推动珠三角区域率先实现大气环境质量基本达标。统筹做好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防控,重点抓好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控制。加快区域内产业转型升级,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工业园区与产业聚集区实施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发展大型燃气供热锅炉,“十三五”期间,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下降10%左右。重点推进石化、化工、油品储运销、汽车制造、船舶制造(维修)、集装箱制造、印刷、家具制造、制鞋等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到2020年,实现珠三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基本达标,基本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第二节 精准发力提升水环境质量

  实施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政区划,划定陆域控制单元,建立流域、水生态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实施以控制单元为空间基础、以断面水质为管理目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优化控制单元水质断面监测网络,建立控制单元产排污与断面水质响应反馈机制,明确划分控制单元水环境质量责任,从严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全面推行“河长制”。在黄河、淮河等流域进行试点,分期分批科学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控制单元治污责任,完成目标任务。固定污染源排放为主的控制单元,要确定区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和主要超标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实施基于改善水质要求的排污许可,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控制单元内的各排污单位(含污水处理厂、设有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单位)。面源(分散源)污染为主或严重缺水的控制单元,要采用政策激励、加强监管以及确保生态基流等措施改善水生态环境。自2017年起,各省份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控制单元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情况。

  

  实施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长江流域强化系统保护,加大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强化水上交通、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实施岷江、沱江、乌江、清水江、长江干流宜昌段总磷污染综合治理,有效控制贵州、四川、湖北、云南等总磷污染。太湖坚持综合治理,增强流域生态系统功能,防范蓝藻暴发,确保饮用水安全;巢湖加强氮、磷总量控制,改善入湖河流水质,修复湖滨生态功能;滇池加强氮、磷总量控制,重点防控城市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入湖,分区分步开展生态修复,逐步恢复水生态系统。海河流域突出节水和再生水利用,强化跨界水体治理,重点整治城乡黑臭水体,保障白洋淀、衡水湖、永定河生态需水。淮河流域大幅降低造纸、化肥、酿造等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有效控制氨氮污染,持续改善洪河、涡河、颍河、惠济河、包河等支流水质,切实防控突发污染事件。黄河流域重点控制煤化工、石化企业排放,持续改善汾河、涑水河、总排干、大黑河、乌梁素海、湟水河等支流水质,降低中上游水环境风险。松花江流域持续改善阿什河、伊通河等支流水质,重点解决石化、酿造、制药、造纸等行业污染问题,加大水生态保护力度,进一步增加野生鱼类种群数量,加快恢复湿地生态系统。辽河流域大幅降低石化、造纸、化工、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持续改善浑河、太子河、条子河、招苏台河等支流水质,显著恢复水生态系统,全面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珠江流域建立健全广东、广西、云南等联合治污防控体系,重点保障东江、西江供水水质安全,改善珠江三角洲地区水生态环境。

  优先保护良好水体。实施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持续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县级及以上城市自2018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各省(区、市)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开展定期监测和调查评估。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93%。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东江、滦河、千岛湖、南四湖等流域于2017年底前完成。七大重点流域制定实施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推进地下水污染综合防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和污染源周边区域环境状况。加强重点工业行业地下水环境监管,采取防控措施有效降低地下水污染风险。公布地下水污染地块清单,管控风险,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到2020年,全国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质量极差的地下水比例控制在15%左右。

  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建立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等污染严重水体清单,制定整治方案,细化分阶段目标和任务安排,向社会公布年度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建立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公布全国黑臭水体清单,接受公众评议。各城市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黑臭水体清单、整治达标期限、责任人、整治进展及效果;建立长效机制,开展水体日常维护与监管工作。2017年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地级城市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均控制在10%以内,其他城市力争大幅度消除重度黑臭水体。

  改善河口和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加大渤海、东海等近岸海域污染治理力度。强化直排海污染源和沿海工业园区监管,防控沿海地区陆源溢油污染海洋。开展国际航行船舶压载水及污染物治理。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到2020年,沿海省(区、市)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V类的水体。实施蓝色海湾综合治理,重点整治黄河口、长江口、闽江口、珠江口、辽东湾、渤海湾、胶州湾、杭州湾、北部湾等河口海湾污染。严格禁渔休渔措施。控制近海养殖密度,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大力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强人工鱼礁和海洋牧场建设。加强海岸带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南红北柳”湿地修复工程,严格控制生态敏感地区围填海活动。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不包括海岛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整治修复海岸线1000公里。建设一批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施生态岛礁工程,加强海洋珍稀物种保护。

  第三节 分类防治土壤环境污染

  推进基础调查和监测网络建设。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开展电子废物拆解、废旧塑料回收、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历史遗留尾矿库等土壤环境问题集中区域风险排查,建立风险管控名录。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支持各地因地制宜补充增加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到2020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继续在湖南长株潭地区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2000万亩。

  加强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强制调查评估制度。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污染地块修复与土地再开发利用协同一体的管理与政策体系。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志,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20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加快建立健全技术体系。自2017年起,各地要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地区城市和矿产资源枯竭型城市等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城市,要规范、有序开展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长江中下游、成都平原、珠江流域等污染耕地集中分布的省(区、市),应于2018年底前编制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方案。2017年底前,发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责任方终身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过程监管制度,严格修复方案审查,加强修复过程监督和检查,开展修复成效第三方评估。

  强化重点区域土壤污染防治。京津冀区域以城市“退二进三”遗留污染地块为重点,严格管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土壤环境风险,加大污灌区、设施农业集中区域土壤环境监测和监管。东北地区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采取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轮作休耕等措施实施综合治理。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化工、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企业遗留污染地块为重点,强化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环境监管。湘江流域地区以镉、砷等重金属污染为重点,对污染耕地采取农艺调控、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严格控制农产品超标风险。西南地区以有色金属、磷矿等矿产资源开发过程导致的环境污染风险防控为重点,强化磷、汞、铅等历史遗留土壤污染治理。在浙江台州、湖北黄石、湖南常德、广东韶关、广西河池、贵州铜仁等6个地区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第五章 实施专项治理,全面推进达标排放与污染减排

  以污染源达标排放为底线,以骨干性工程推进为抓手,改革完善总量控制制度,推动行业多污染物协同治污减排,加强城乡统筹治理,严格控制增量,大幅度削减污染物存量,降低生态环境压力。

  第一节 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工业污染源全面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业企业要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开展自行监测,如实申报,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还要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实施排污口规范化整治,2018年底前,工业企业要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编制年度排污状况报告。排污企业全面实行在线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超标排放和异常报警机制,逐步实现工业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统一采集、公开发布,不断加强社会监督,对企业守法承诺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19年底前,建立全国工业企业环境监管信息平台。

  排查并公布未达标工业污染源名单。各地要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监督检查,全面推进“双随机”抽查制度,实施环境信用颜色评价,鼓励探索实施企业超标排放计分量化管理。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限期停业、关闭。自2017年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环境保护部将加大抽查核查力度,对企业超标现象普遍、超标企业集中地区的地方政府进行通报、挂牌督办。

  实施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排放限期改造。建立分行业污染治理实用技术公开遴选与推广应用机制,发布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分流域分区域制定实施重点行业限期整治方案,升级改造环保设施,加大检查核查力度,确保稳定达标。以钢铁、水泥、石化、有色金属、玻璃、燃煤锅炉、造纸、印染、化工、焦化、氮肥、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为重点,推进行业达标排放改造。

  完善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入园企业应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应安装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开展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规范化改造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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