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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海洋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时间:2016-11-0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首次听取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议案的说明,会议还听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并将继续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等多部法律。
 
 
在今天举行的会议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云川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的说明。张云川表示,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核安全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核安全法”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交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牵头起草并提请审议。按照立法规划关于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的要求,环资委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张云川还指出,我国核事业在民用领域的发展已具有一定规模,为进一步提高核安全保障措施,迫切需要制定核安全法律予以规范。此外,立法也有利于增进社会公众对核安全的了解和信心,有利于强化核安全监管工作。
 
目前已经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共计七章八十六条。经环资委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核安全法(草案)》是我国首部有关核安全的法律,以防范核领域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件和核安全事故作为主要规范的内容。核安全立法一方面可以依法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另一方面可以依法加大核安全科普宣传力度,增进公众对核安全知识的了解,引导公众正确、科学认知我国核安全状况。
 
 
 
 
 
 
本次会议还听取并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对未批先建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处罚力度,规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而现行海洋环保法规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问题是公众关心的重要话题。草案一审稿规定,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的同时,还应当遵守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不过,有的企业和公众提出,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只有量化为控制指标并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才可以操作。对此,草案二审稿将该款修改为“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会议还将听取并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一年多即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主要法律制度措施实施情况,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情况及环境监察执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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