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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资产评估法释义》

时间:2016-08-0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2016年7月2日,《资产评估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投票通过,2016年12月1日将正式实施。整部法律共8章55条款,从条文数量来看,《资产评估法》并不算大法,初审59条,最终通过时55条。

 

回顾这部“小众”法律的立法之路,有人用了“不同寻常”来形容,立法机关对它的投入精力不少,背后为它劳神费力操刀的大员也很多。对整个立法过程进行梳理分析就会发现,整个立法过程其实是理想向现实妥协的过程,不同的利益主体表达自己的诉求,最终形成了一个共识。

 

《资产评估法》通过一个月来,法律专家学者、评估行业组织和人员都在对法进行解读和诠释,但有些条文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如:评估机构公司形式设立要求的八名评估师是“混8”还是“单8”、企业法人是否可以成为评估机构股东、法定评估业务如何认定等问题。

 

一、资产评估法释义出版

 

据行业协会消息,为统一各方认识,指导和帮助各评估机构、行业协会、评估师及从业人员准确理解立法原意和各项规定,保证资产评估法的顺利贯彻执行。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已由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公开出版,《释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保监会等具体参与立法工作的袁杰、魏莉华、黄薇等人编写。该书解释了资产评估法每个条文的含义和立法背景,近30万字,共三编。分别为:

 

第一编 导读

重点阐述了立法的指导思想、亮点、主要争议问题及实施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二编 条文释义

重点就立法原意、法律内涵及具体适用问题进行深入阐述,逐一对法律条文进行解读,有助于理解和把握法律的精髓并予以准确适用。

 

第三编 附录

收录了相关的草案说明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等资料和文件,以便读者全面了解立法过程和争议焦点。

 

 

结合中房学网站披露有关信息。《释义》明确了:

 

1.目前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包括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五个部门。这五个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这一诠释与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关于法律名称、行业管理体制等问题解释是一致的。同时也再次回应了近期价格行业协会关于“评估涉及部门决不只是六种类、五部门”的认识。应该说资产评估法中的调整的评估专业人员并不包括价格评估人员,评估师专业类别不包括价格鉴证师。

 

2.资产评估法是评估行业的一般法,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包括房地产评估管理在内的有关房地产管理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的原则,房地产估价师目前仍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参考中房学对资产评估法理解。资产评估法施行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估价有特别规定的,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应遵守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仍仍将按照现行考试制度继续开展,实行注册管理。房地产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

 

3.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此处的评估师可以为各专业类别评估师加计。

 

资产评估法涉及评估师共有“六种类”,六个专业类别评估师可混合加计成为法律规定的八名评估师。即为“混8”,而非一定要“单8”或“专8”。以现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和企业价值(资产评估师)三大评估师专业类别为例,有以下评估师组合并满足一定人数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即可依法设立可从事法定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和企业价值评估综合性评估机构,且不受执业地域范围限制,也不会有机构名称限制。

 

专业类别评估师 房地产估价师 土地估价师 资产评估师 合计

数量

(人)

2 3 3 8

数量

(人)

3 3 2 8

数量

(人)

3 2 3 8

数量

(人)

4 2 2 8

数量

(人)

2 4 2 8

数量

(人)

2 2 4 8

 

单从评估师数量来看,这将大大降低原设立同时具有三种评估资质的门槛,为评估机构向综合性评估机构发展和评估行业融合提供了机会。但对从事单一评估业务类别的不动产评估机构来说,则提高了设立的门槛。

 

这样做也体现了评估行业未来能逐步走向统一的方向,既有利于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管尺度,还有利于评估机构实现多种专业综合发展。另有人提出评估师数量是以人还是以证为确定标准,因现实情况存在同一人有具有多个评估师职业资格的情况,以现综合性评估机构多的实践情况来看,是按证确定,当然如果一个人有两个或以上资格证并不符合两个以上自然人设立合伙制或签署法定评估报告应有两名相应专业类别评估师的条件。

 

此外,法律并未对合伙人或股东必须为自然人做出强制要求,这对资本市场进入评估机构创造了有利条件,也给评估机构整合上下游产业提供了便利,如与投行、担保贷款公司、房地产咨询公司进行整合。

 

二、资产评估法释义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立法解释即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立法机关具有立法权,当然也有权对法律加以解释,这种解释具有与立法相同的法律效力。司法解释为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经常出现一些疑难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因此,司法解释对于法律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如果把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称为有权解释,即其法律解释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学理解释是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学者、专家、法律工作者等非官方主体对法律规范所作的阐明与解释。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定意义的约束力或强制效力,尽管如此它在法律适用中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资产评估法释义形式来看其应属于学理解析。

 

本次出版的《资产评估法释义》编写者参与了资产评估法立法工作,其中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副主任黄薇和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莉华等,因此该释义具有权威性。且中房学、中评协、中估协三大评估行业协会均在同一天先后对该释义出版进行了宣传,可见该法律解释版本在业内具有相当高的共识,获得各方的认同。《释义》对接下来相关评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台相关监督管理办法和评估准则等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也能够指导和帮助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准确理解立法原意,统一认识

 

以上为评估丝对《释义》出版的一些粗浅认识,如有不妥,还请批评指正。 (评估师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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