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让绿水青山映出金山银山

时间:2016-07-1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呦呦鹿鸣,食野之苹。’2000多年前《诗经》中描写鹿儿在原野上呼朋引伴吃苹草的和谐景象已再现洞庭湖畔。”这是不久前本报记者到湖南岳阳采访时看到的景象。然而,很长时间以来,对当地村民来说,保护这片湿地就意味着他们非但不能在这个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还饱受“人兽争食、人鸟争食”困扰。
    国务院办公厅前不久印发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提出,着力落实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补偿任务。到2020年,实现上述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大力实施生态保护建设工程的同时,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取得了积极进展和重要阶段性成效。目前,生态补偿机制的总体框架已经初步形成。
    不过,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并不容易。事实上,国务院早在2010年就将《生态补偿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然而,一些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例如,生态补偿的内涵和外延如何界定?哪些领域应由中央进行补偿,哪些领域又应由地方进行补偿?哪些领域还需要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另外,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也均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鄱阳湖湿地的“两难”,在森林、草原、湿地、江河源头普遍存在。这些有着巨大生态价值的环境资源,其生态效益难以转化为经济价值。而同时,这些地区也往往发展滞后,有时即使有保护生态的意愿,也不具备相应财力。
    更重要的是,这些生态资源的“公共属性”并不局限于当地。在相当大范围内特别是下游经济发达地区,同样在享受由上游欠发达地区免费提供的生态服务。供给者与受益者之间缺乏公平有效的利益平衡机制,这是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这次公布的《意见》中,一个突出的亮点在于明确了“谁受益、谁补偿”。坦率地讲,中央对地方的补偿较易实现,而地方与地方之间的补偿却往往难上加难。在实践中,许多上下游之间有明显受益关系的情况,仍然施行由中央投入为主的补偿方式。为此,《意见》明确,要研究制定以地方补偿为主,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办法,同时鼓励在典型流域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
    当前,生态补偿范围偏小、标准偏低、保护者与受益者缺乏互动机制等问题依然存在,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涉及领域宽、要素多、范围广、调整利益关系复杂等问题也未得到根本解决。《意见》直面关键问题,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促进补偿机制覆盖更大范围奠定了基础。
    生态补偿的试点与实践已经有了指针,下一步,需要加紧细化,更需要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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