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时间:2015-01-12   来源:未知   作者: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项目的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林业调查规划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指导林业行业开展调查规划工作,特制定本《 意见》。
第二条  本《 意见》 可作为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展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取相关费用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调查规划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四条  本《意见》 中的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是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下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调查、林地征收占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自然保护区科考调查和各类林业规划等项目。
第五条  本《 意见》 制定的主要依据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
3、《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4、《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
5、《 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
6、《工程设计、工程勘察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
7、《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
8、《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
9、《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1】第2号)
10、《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林资发[2002]237号)
1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2010)
12、《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环函[2010]139号)等
第六条  本《意见》中的面积以公顷、经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量。收费是按照基础价格乘以调整系数来计算的,调整系数(X)分通用调整系数(T)和专业调整系数(Z),多个调整系数采用累计相乘计算(X=T*Z)。
第七条  通用调整系数依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和开展调查规划的工作环境确定,适用于所有的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专业调整系数依据开展调查规划的专业要求确定。通用调整系数如下表:
	
		
			| 通用调整系数T | 
		
			| 条件 | 系数 | 备注 | 
		
			| 经济发达程度T1 | 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 | 1.1 |  | 
		
			| 西部地区 | 0.8 |  | 
		
			| 作业时平均气温T2 | ≥38℃或者≤-20℃条件 | 1.2 | 以当地气象台、站的气象报告为准 | 
		
			| 海拔高程T3 | 2000~3000m | 1.10 |  | 
		
			| 3001~4000m | 1.20 |  | 
		
			| 4001m以上 | 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确定 |  | 
		
			| 地形地貌T4 | 丘陵、低山 | 1.1 |  | 
		
			| 中山 | 1.2 |  | 
		
			| 高山 | 1.3 |  | 
	
注:1、未列入的区域或范围调整系数为1;
2、调整系数T=T1*T2*T3*T4。
 
	第二章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
 
第八条  森林资源规划调查是指符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2010)要求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服务项目。
第九条  规划设计调查收费的基础价格由前期准备、野外调查和内业整理三部分组成,野外调查计费依据20公顷/工日的定额和720元/工日确定,内业整理按照野外调查的40%计费,前期准备按照野外调查和内业整理之和的20%计费(不含遥感数据购置及处理费用)。
第十条  规划设计调查按照调查范围面积计算收费,专业调整系数(Z)依据调查的精度要求和林地所占比例确定。
	
		
			| 专业调整系数Z | 
		
			| 条件 | 系数 | 备注 | 
		
			| 调查精度Z1 | A级 | 1.1 |  | 
		
			| B级 | 1.0 |  | 
		
			| C级 | 0.9 |  | 
		
			| 林地所占比例Z2 | 70%以上 | 1.1 |  | 
		
			| 50%-70% | 1.0 |  | 
		
			| 25%-50% | 0.9 |  | 
		
			| 10%-25% | 0.8 |  | 
		
			| 10%以下 | 0.7 |  |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调查收费基价表
	
		
			| 项目 | 调查内容 | 收费基价 | 备注 | 
		
			| 森林资源二类调查 | 合计 | 60.00 |  | 
		
			| 调查内容包括前期准备、野外调查、内业整理等 |  |  | 
		
			| (1)前期准备 | 9.6 |  | 
		
			| (2)野外调查 | 36.0 |  | 
		
			| (3)内业整理 | 14.4 |  | 
	
注:收费计算方式:收费(元)=收费基价*通用调整系数(T)*专业调整系数(Z)。
                   Z=Z1*Z2。
 
	第三章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调查
 
第十二条  本《意见》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十三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调查工作按复杂程度分为工程拆迁林木资产调查(含司法鉴定调查)、林地林木流转等评估核查、林地林木流转等项目资产调查和森林资源灾害损失评估调查等4种类型。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调查的基础价格为单位面积调查所需费用,按照调查单位的范围面积计算;设定最低基价,林地流转项目资产调查最低基价为5万元,其他森林资源资产调查、核查最低基价为3万元。
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调查收费,依据林木资产实物量调查量大小确定专业调整系数(Z)。未成林造林地、幼龄林、经济林为1.0,中龄林为1.2,近成过熟林为1.4,圃地苗木为1.6-1.8。
第十六条  由于林地林木流转项目分打包和拆零两类,相对标的物资产数量、质量精度要求不一,需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精度要求采用不同调查方法,并相应增加工作难度和工作量。增加的经费支出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调查收费基价表。
	
		
			| 工程类别 | 收费基价(元/公顷) | 
		
			| 工程拆迁林木资产调查(含司法鉴定调查) | 6公顷以内 | 6-12公顷 | 12公顷以上 | 
		
			| 18000(最低3万) | 15000 | 12000 | 
		
			| 林地林木流转等评估核查 | 600公顷以下 | 600-2000公顷 | 2000公顷以上 | 
		
			| 270(最低3万) | 225 | 150 | 
		
			| 林地林木流转等项目资产调查 | 600公顷以下 | 600-2000公顷 | 2000公顷以上 | 
		
			| 375(最低5万) | 310 | 260 | 
		
			| 森林资源灾害损失评估调查 | 600公顷以下 | 600-2000公顷 | 2000公顷以上 | 
		
			| 375(最低5万) | 310 | 260 | 
	
注:收费计算公式:收费(元)=收费基价*通用调整系数(T)*专业调整系数(Z)。
 
	第四章  林地征收占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第十八条  林地征收占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林地现状调查报告)编制工作收费是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建设方的委托,对拟使用的林地进行收集资料,现场调查,制订调查方案细则,进行勘测、调查、检验等野外作业,以及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等文件的收费。
第十九条  承担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单位,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项目查验业务。
第二十条  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使用林地的面积或长度)*调整系数。
第二十一条  报告编制单位在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委托方需要增加森林采伐作业设计调查、查验、造林恢复设计等工作时,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加收的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优质优价的具体幅度由双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涉外工程使用林地中,如有特殊要求的,报告编制单位可与委托方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协商确定报告编制费用。
第二十四条  林地征收占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按不同林地形状收费基价表。
	
		
			| 林地形状 | 基础费用 | 收费基价 | 
		
			| 块状用地 | 3.0万元/项目 | 1.5万元/公顷 | 
		
			| 线状用地 | 3.0万元/项目 | 1.5-2.0万元/公里 | 
	
	 
注: 1、根据林地的使用情况,计算编制费用时可分别乘以不同类别的调整系数。
2、基础费用,主要针对:
使用林地面积很小的项目,该类项目如果只按照使用林地面积或长度计算取费,无法真实反映编制成本支出的问题。
按照使用林地面积或长度计算取费达到3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减免基础费用。
3、块状用地主要针对:
①使用林地面积集中,呈块状的建设项目;
②使用林地以块状为主,有少量呈线状分布的辅助工程涉及林地的建设项目;
③使用林地呈线状分布,但总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
4、线状用地主要针对:公路、铁路,输电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等以线状分布为主的建设项目,此类项目多跨越地域,森林资源勘察和协调工作量较大。
①当项目沿线的辅助工程(含临时占地)面积低于主线使用土地面积的30%以下时,全线可以按照2.0万元/公里综合计价;
②当项目沿线的辅助工程(含临时占地)面积高于主线使用土地面积的30%以上时,主线按照1.5万元/公里计价,辅助工程(含临时占地)按照块状用地1.5万元/公顷计价,两项之和即为收费总价。
5、块状面积小于1公顷的林地按1公顷计价。
第二十五条  林地征收占用可行性
研究报告编制收费时,可根据项目特点、使用林地的自然条件和资源勘察的难易程度、成果编制的期限等因素,按照收费基价进行调整确定。
	
		
			| 不同类型 | 调整系数(收费基价为1) | 
		
			| 一、不同项目特点的调整系数: 1、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建设项目
 2、地方政府部门作为合同甲方(不含其下属公司),且项目前期征地由地方政府负责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线状用地在平原农区的建设项目
 4、线状用地在国有重点林区的建设项目
 ①线状用地计算使用宽度应在20米(含20米)之内,当线状用地宽度在20-40米(含40米)之间时的建设项目
 ②当线状用地宽度在40-70米(含70米)之间建设项目
 5、涉及一般公益林的建设项目
 6、涉及重点公益林(省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沿海基干林带)的建设项目
 | 0.7
 
 0.9
 0.9
 1.2
 
 1.2
 1.5
 1.2
 
 1.5
 | 
		
			| 二、不同地类的调整系数: 1、使用林地为无林地的建设项目
 2、使用林地为疏林地、灌木林地的建设项目
 3、使用林地为经济林、苗圃的建设项目
 | 0.8
 0.9
 1.1
 | 
		
			| 三、不同林地条件的调整系数: 1、使用林地区域平均坡度在5度至10度之间的建设项目
 2、使用林地区域平均坡度大于10度的建设项目
 3、使用林地位于湿地沟塘、距山下公路相对高差大于400米的山地上部的建设项目
 | 1.1
 1.2
 
 1.2-1.5
 | 
		
			| 四、不同交通条件的调整系数: 距离公路大于3公里的建设项目
 距离公路大于5公里的建设项目
 | 1.1
 1.2-1.5
 | 
		
			| 五、不同成果编制期限的调整系数:委托方提出赶工,外业、内业低于合理编制期限的建设项目 | 1.1
 | 
	
注:1、市场物价波动调整系数由报告编制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各类林地使用情况协商确定;
2、第一、二项内各小项可重复计算,第三、四、五项内各小项不重复计算;
3、调整系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将各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调整系数值。调整系数主要是考虑野外作业工作量及复杂程度。包括地形、林地类型、交通、气候、海拔等情况。
 
	第五章  科学考察调查项目收费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所称科学考察调查是指为满足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对自然保护区晋级或调整的申报要求,所需要开展的综合科学考察调查。
第二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的收费基价以考察单位计费,分专项调查和影像制作两项。专项调查包括:生物多样性专项调查、自然地理环境专项调查、社会经济专项调查和保护区威胁因素专项调查等内容;影像制作包括多媒体视频资料和彩色影集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根据项目特点、自然保护区的类型和规模等因素确定专业调整系数(Z)。
自然保护区类型调整系数(Z1)
	
		
			| 自然保护区类型 | 调整系数 | 
		
			| 森林生态系统类型 | 1 | 
		
			| 湿地生态系统类型 | 1.2 | 
		
			| 荒漠生态系统类型 | 0.8 | 
		
			| 野生植物类型 | 1 | 
		
			| 野生动物类型 | 1.3 | 
		
			| 自然遗迹类型 | 0.8 | 
	
自然保护区规模调整系数(Z2)
	
		
			| 自然保护区规模 | 调整系数 | 
		
			| 超大型 | 1.2 | 
		
			| 大型 | 1.0 | 
		
			| 中型 | 0.8 | 
		
			| 小型 | 0.5 | 
	
注:自然保护区规模依据《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2002)确定,详见附件一。
第二十九条  科学考察调查项目收费基价表。
	
		
			| 项目名称 | 内容 | 收费基价(万元) | 
		
			| 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 | 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 | 80 | 
		
			| 1、专项调查 | 70 | 
		
			| 2、影像制作 | 10 | 
	
注:1、以物种数量为特征的生物多样性调查应根据需要调查的物种多少对基价进行调整;
 2、收费方式:收费(元)=收费基价*通用调整系数(T)*专业调整系数(Z)Z=Z1*Z2。
 
	第六章  林业行业规划类项目收费
 
第三十条  本《意见》中各类规划项目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所能承担的各类林业、生态、环境、水资源等相关项目的总体规划大纲(概念性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三个大类。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业务分类,规划项目划分为自然保护类(包括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遗产地)、景观规划类(风景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主题公园、生态旅游、森林城市等)、生态规划类(生态建设、生态恢复等)、产业开发类(生态园区、产业园区、综合开发等)等几大类规划服务业务。
第三十二条  总体规划大纲(概念性规划)收费基价以规划单位计价,按照规模大小确定专业调整系数;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收费基价按单位面积计价。
第三十三条  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图(包括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收费基价中不含相关费用,如果需要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收集基础资料的工作,委托方应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十四条  规划收费基价中包含向委托单位提供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分数,应另行支付费用。
第三十五条  规划文本电子文档及版权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需要提供规划文本电子文档及版权,需要另行支付费用。
第三十六条  规划项目中涉及到调查服务内容的,其调查取费参照相关调查项目收费执行。
第三十七条  总体规划大纲(概念性规划)专业调整系数(Z)。
总体规划大纲(概念性规划)专业调整系数
	
		
			| 规模 | 面积(公顷) | 专业调整系数 | 
		
			| 超大型 | 15万以上 | 1.6 | 
		
			| 大型 | 5-15万 | 1.3 | 
		
			| 中型 | 1-5万 | 1 | 
		
			| 小 | 1万以下 | 0.7 | 
	
注: 1、自然保护区类、产业开发类规划按照规模确定专业调整系数,其他类型规划按照规划面积确定专业调整系数。
2、自然保护区规模按照附件一,产业开发类规模按照附件二。
第三十八条  总体规划大纲(概念性规划)收费基价
	
		
			| 序号 | 业务类型 | 收费基价(万元/个) | 
		
			| 1 | 自然保护区 | 保护小区 | 2-5 | 
		
			| 保护区及遗产地 | 50 | 
		
			| 2 | 景观规划 | 风景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主题公园 | 50 | 
		
			| 3 | 生态规划 | 生态建设、生态恢复、生态旅游、森林城市 | 50 | 
		
			| 4 | 产业开发 | 生态园区、产业园区、综合开发 | 20 | 
	
注: 1、本计费为单独编制规划大纲及概念性规划计费。
2、收费计算公式:收费(元)=收费基价*通用调整系数(T)*专业调整系数(Z)。
第三十九条  总体规划收费基价。
	
		
			| 序号 | 业务类别 | 规模(公顷、亩、个) | 收费基价(元/公顷) | 
		
			| 1 | 自然保护区 | 保护小区 | 1个 | 5-10万 | 
		
			| 保护区及遗产地 | 小于1000 | 104 | 
		
			| 1000-2000 | 88 | 
		
			| 2000-5000 | 78 | 
		
			| 5000-10000 | 64 | 
		
			| 10000以上 | 52 | 
		
			| 2 | 景观规划 | 风景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主题公园 | 小于1000 | 128 | 
		
			| 1000-2000 | 112 | 
		
			| 2000-5000 | 96 | 
		
			| 5000-10000 | 80 | 
		
			| 10000以上 | 64 | 
		
			| 3 | 生态规划 | 生态建设、生态恢复、生态旅游、森林城市 | 小于1000 | 128 | 
		
			| 1000-2000 | 112 | 
		
			| 2000-5000 | 96 | 
		
			| 5000-10000 | 80 | 
		
			| 10000以上 | 64 | 
		
			| 4 | 产业开发 | 生态园区 产业园区
 综合开发
 | 100亩以下 | 1100元/亩 | 
		
			| 100-500亩 | 1000元/亩 | 
		
			| 500亩以上 | 800元/亩 | 
	
注:1、规划收费最低价为10万元。
2、总体规划收费已包括规划大纲的工作量。
3、保护小区按个数取费,不受收费基价限制。
4、总体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水面应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算。
5、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6、因产业园区面积较小,故采用亩为面积单位。
7、收费计算方式:收费(元)=收费基价*通用调整系数(T)。 
第四十条  详细规划收费基价
	
		
			| 序号 | 业务类别 | 规模(公顷) | 收费基价(元/公顷) | 
		
			| 1 | 自然保护区 | 保护区及遗产地 | 小于20 | 7600 | 
		
			| 20-50 | 6400 | 
		
			| 50-100 | 5800 | 
		
			| 100-200 | 5200 | 
		
			| 200以上 | 3800 | 
		
			| 2 | 景观规划 | 风景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主题公园 | 小于20 | 8800 | 
		
			| 20-50 | 8000 | 
		
			| 50-100 | 7200 | 
		
			| 100-200 | 6400 | 
		
			| 200以上 | 4800 | 
		
			| 3 | 生态规划 | 生态建设、生态恢复、生态旅游、森林城市 | 小于20 | 8800 | 
		
			| 20-50 | 8000 | 
		
			| 50-100 | 7200 | 
		
			| 100-200 | 6400 | 
		
			| 200以上 | 4800 | 
		
			| 4 | 产业开发 | 生态园区 产业园区
 综合开发
 | 100亩以下 | 1200元/亩 | 
		
			| 100-500亩 | 1100元/亩 | 
		
			| 500亩以上 | 900元/亩 | 
	
注:1、收费最低价为12万元。
2、详细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水面应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算。
3、本表中计费标准为控制性规划取费标准。详细规划中的修建性规划计费标准在此基础上赋于1.5的系数。
4、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5、因产业园区面积较小,故采用亩为面积单位。
6、收费计算方式:收费(元)=收费基价*通用调整系数(T)。
第四十一条  全国性、区域性的专项规划收费,套用以上规划收费基价,其中全国性专项总体规划大纲调整系数为1.5,总体规划调整系数为0.6。区域性总体规划大纲调整系数为1.3,总体规划调整系数为0.8。两类规划又可细分为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其中发展规划调整系数为1.0,建设规划调整系数为1.2。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林业行业调查规划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四十三条  委托方应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费用。在合同签订3日内,支付项目费用总额的30%;项目工作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费用;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本《意见》中确定的价格为指导价。具体收费由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本《意见》的收费基价协商确定。
第四十五条  林业行业调查规划服务中,咨询单位提供自由专利、专有技术,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凡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费用额度和支付方式。
第四十六条  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可根据国家公布的CPI指数协商确定市场物价波动调整系数。
第四十七条  林业行业调查规划其他项目收费指导意见在本《意见》颁布后陆续补充完善。
第四十八条  本《意见》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
一、自然保护区规模
二、产业开发类规模 
附件一                      自然保护区规模
	
		
			| 类型 | 超大型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森林类型 | >15万h㎡,天然乔灌林地>70%或核心区面积>50% | (1)>15万h㎡,天然乔灌林地≤70%或核心区面积≤50%; (2)5万h㎡(不含)-15万h㎡
 | 1万h㎡(不含)-5万h㎡ | ≤1万h㎡ | 
		
			| 湿地类型 | >20万h㎡,水域与常年或季节性湿地面积>30% | (1)>20万h㎡,水域与常年或季节性湿地面积≤30%; (2)8万h㎡(不含)-20万h㎡,水域与常年或季节性湿地面积>30%
 | (1)8万h㎡(不含)-20万h㎡,水域与常年或季节性湿地面积≤30%; (2)2万h㎡(不含)-8万h㎡,水域与常年或季节性湿地面积>30%
 | (1)2万h㎡(不含)-8万h㎡,水域与常年或季节性湿地面积≤30%; (2)≤2万h㎡
 | 
		
			| 荒漠类型 | >50万h㎡,灌草覆盖率>30% | (1)>50万h㎡,灌草覆盖率≤30%; (2)20万h㎡(不含)-50万h㎡,灌草覆盖率>30%
 | (1)20万h㎡(不含)-50万h㎡,灌草覆盖率>30%; (2)5万h㎡(不含)-20万h㎡,灌草覆盖率>30%
 | (1)5万h㎡(不含)-20万h㎡,灌草覆盖率≤30%; (2)≤5万h㎡
 | 
		
			| 野生植物类型 |  | (1)>50万h㎡; (2)1万h㎡(不含)-5万h㎡,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5种或重点保护植物分布区面积>30%
 | (1)1万h㎡(不含)-5万h㎡,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5种或重点保护植物分布区面积≤30%; (2)0.5万h㎡(不含)-1万h㎡,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5种或重点保护植物分布区面积>30%
 | (1)0.5万h㎡(不含)-1万h㎡,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5种或重点保护植物分布区面积≤30%; (2)≤0.5万h㎡
 | 
		
			| 野生动物类型 | >20万h㎡,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10种或核心区面积>50% | (1)>20万h㎡,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10种或核心区面积≤50%; (2)10万h㎡(不含)-20万h㎡,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10种或核心区面积>50%
 | (1)10万h㎡(不含)-20万h㎡,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10种或核心区面积≤50%; (2)2万h㎡(不含)-10万h㎡,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10种或核心区面积>50%
 | (1)2万h㎡(不含)-10万h㎡,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10种或核心区面积≤50%; (2)≤2万h㎡
 | 
		
			| 自然遗迹类型 | >10万h㎡ | 3万h㎡(不含)-10万h㎡ | 0.5万h㎡(不含)-3万h㎡ | ≤0.5万h㎡ | 
	
注:上表中不止一个条件的,只要满足其一即可。
附件二                    产业开发类规模
	
		
			| 超大型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30h㎡ | 15h㎡(不含)-30 h㎡ | 10h㎡(不含)-15 h㎡ | ≤10万h㎡ |